在黃信恩的〈扼中〉一文中,呈現作者對病患的同理心與願意關懷病患的感受,而在另一篇〈告別練習式〉中,更寫出醫者對法規與醫學倫理深沉的思索,以及對病人的悲憫與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於2019年1月6日正式實施,此為亞洲第一部充分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透過預立醫療決定,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確保其善終權益,也讓病人、家屬、醫療團隊三方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過程中,瞭解病人真實願望,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但醫療現場中,就算已經預立醫療決定,生與死的抉擇,仍令人糾結與兩難。
※請閱讀圖(一)和短文(二)後,分項回答問題:
(一) (圖片來源:病人自主研究中心https://parc.tw/event/course/article/266) |
(二) 「我、要、撤、管。」S用頭動滑鼠,費力在螢幕上點選出這四個字。 初次見到S已在加護病房。那時的她,除了頸部以上,其餘的肌力近乎零,就連呼吸也無法自主,因此口裡插著氣管內管,外接呼吸器,只要氣管內管一撤,氣就斷了。 卅來歲的S,是年輕母者,數月前被診斷漸凍人(amyotrophic lateral sclerosis),病程進展快速,如今已是末期,呼吸衰竭但意識清楚,尚能操作頭動滑鼠。 那時《病人自主權利法》已在台灣施行兩年了,法條中所列末期疾病,另加註了漸凍人末期。意即,當此病末期確立了,病人可以自我決定,選擇繼續或終止維生醫療。 要撤走她的呼吸器嗎?說實在,我有障礙,對於一位如此清醒又年輕的病患。 醫學倫理四象限分析會議在加護病房內的討論室召開。我們邀請了神經內科醫師、胸腔內科醫師、重症科醫師、呼吸治療師、宗教關懷師、心理師、護理師等人,針對行善與不傷害、尊重與自主、守信與公正等原則,逐條檢視撤管是否合乎醫學倫理。團隊一致認為不違倫理且合於法規,但我仍忐忑,私心以意識為界,畢竟過去撤管的多為意識不清者。 終究,還是尊重S的決定:撤管。這已是好幾週後的事了。那時的她已轉住呼吸照護中心,頸上多了氣切,是曾被先生說服活下的記號。也許人生連呼吸都不是自己的,這種痛只有她最清楚。不久她與家人討論出撤管日期,沒有太多情緒。 (節選自黃信恩〈告別練習式〉) |
問題(一):為什麼短文(二)中,醫師對漸凍人病患撤掉呼吸器有障礙?(50字以內)
問題(二):根據統計,《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五周年時,預立醫療決定(AD)總簽署量占成年國人比例不到1%,顯示還有大部份國人對於預立醫療決定持保留態度。閱讀《病人自主權利法》宣導圖和黃信恩〈告別練習式〉短文後,請問,你支持或反對預立醫療決定?請根據你的見聞、闡明你的理由與看法。文長限 300-350 字(約14-1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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