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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四月份國寫測驗命題與佳作講評-知性題(北一女中 林亭君老師)

內容

一、

甲 德國《社群網路強制法》規定,社群媒體平台須於接獲檢舉的24小時內移除明顯違法內容,包括仇恨言論、惡意誹謗或煽動暴力的內容,否則可處500萬以上、5000萬歐元以下的罰鍰;對於有爭議、但尚非明顯違法的內容,社群媒體則有七天時間可以衡酌是否移除。

 

乙 法國《反資訊操縱法》,以及《反虛假訊息法》,針對的是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特別適用選舉前三個月內,政黨或候選人有權就疑似被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申請禁制令,而法院也必須在48小時內做出裁決。此外,新法也規定社群媒體平台應公開揭露在背後投放廣告推廣政治內容的出資者真實身份,並授權法國高等視聽委員會(CSA)可將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控制或影響」的電視頻道下架。

 

丙 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請分項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一):請就以上短文,分別說明三個國家對於新聞或訊息的管制標準。文長限150字以內(至多8行)。(占6分)

 

問題(二):所謂「假新聞」是透過個人或組織,為了政治目的或個人利益,製造、傳遞不正確的新聞;但有時也可能是過失、惡作劇、諷刺他人的訊息。由於社群媒體的快速成長,使得資訊真假難辨,如何防堵假新聞,儼然成為全球政府共同面臨的難題。如果立法控管,雖然可以有效防堵,卻難免引發「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如果不立法,雖然保障言論自由,但卻無法改善假新聞充斥的亂象。

 

請就以下兩個題目,選擇其中一個立場,說明你的主張與理由。需抄題,文長限400字以內(至多19行)。(占19分)。

  1. 言論自由不可棄
  2. 假新聞之不可長

 

 

測驗目標:知性的統整判斷能力

命題用意:

  隨著社群網路的使用普及,訊息的傳播較以往更為自由迅速,很多事件往往在發生的第一時間,便已透過人手一機而傳達至千里之外。網路新聞雖然能讓閱聽人更快掌握世界脈動,但是,許多訊息發送者為了搶得先機或商機,未能查明訊息來源及其正確性,手指一動就公諸天下,換得點閱率的同時,也可能因此帶給相關人士甚至社會長遠的傷害,在台灣、在世界各地,已經有無數此類的案例。學生可藉由此題檢視德法與我國在資訊安全方面的相關法規,並思辨「言論自由」與「資訊正確」該如何權衡。

 

評分標準:

問題(一)

 ◎評分原則

問題(一)作答情形

等第

分數

能確切掌握三個國家對新聞或訊息的「管制標準」。(參考答案劃底線部分,答到即可得5分,如果說明更完整,可至6分)

A

5-6

缺少任一國家的「管制標準」,且內容不夠完整缺乏說明。

B

3-4

只寫一國家的「管制標準」,或所寫內容錯誤,文字紊亂。

C

1-2

空白卷,或文不對題,或僅抄錄題幹。

0

0

 

※特殊評分原則

  1. 問題(一)未「分別說明」者,至多2分。

 

 ◎參考答案

德國:針對社群媒體平台的訊息,以「法律」為標準明顯違法且影響社會安定的訊息,平台管理者需於時限內移除。

法國:適用於「被操控」和「虛假」的政治新聞,並從訊息來源把關。除了公開社群媒體平台的政治廣告出資者,也會將意圖影響選舉的「受外國勢力影響」的頻道下架。

臺灣:以「公共安寧」為標準,散布謠言者須受罰。

 

 

問題(二)

 

 ◎評分原則

問題(二)作答情形

等第

級分

分數

論述周延,例證完整,層次井然,文辭精練。

A

A+

17-19

論述清晰,論據簡述,條理分明,文辭暢達。

A

14-16

論述合理、文辭得宜。

B

B+

10-13

論述大致合理,文辭尚稱平順。

B

7-9

論述空泛,文辭欠通順。

C

C+

4-6

論述雜亂,文句不通。

C

1-3

空白卷,或文不對題,或僅抄錄題幹。

0

0

0

 

※特殊評分原則

  1. 問題(二)未明確表達贊成或反對立法者,至多9分。
  2. 超出行數限制者,扣1分。
  3. 內容、文字均佳,但文未終篇,或一段成文者,至多B+級(13分)。

 

 ◎參考答案

  1. 此為二選一的題型,文章中應清楚表達立場。
  2. 選擇「言論自由不可棄」的學生,可就公眾的知情權,及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等方面立論,舉出立法對言論的箝制與其後果。(反對立法管制假新聞)
  3. 選擇「假新聞之不可長」的學生,可就新聞媒體網路上不實資訊對個人或對社會造成的困擾加以闡述,舉相關實例加以應證。(贊成立法管制假新聞)
  4. 不論採取何立場,評分應考量文章寫作的評分原則,思路清晰、文字流暢、結構完整、論證嚴謹、內容豐富者,可給予高分。

 

 

 

佳作共賞

北一女中 一年勤班 陳芓廷

問題(一)

  德國對於社群媒體播報違法內容,有較嚴厲的懲處;法國則是針對刻意操縱的虛假訊息,有政治內容的廣告做出明確的規範;臺灣針對影響公共安寧的謠言實行管制。

 

評語:
精準掌握題旨,回答十分完整,能見閱讀書寫的邏輯與思路。

 

 

北一女中 一年御班 張庭瑋

問題(二)

 

    言論自由不可棄

  對於資訊虛實的辨別,我認為是一個閱聽人所應具備的基本能力。有系統的過濾、分類、驗證接收到的訊息能使我們有效率的學習、吸收,甚至更加深入的理解。如果只會一昧的汲取而不能內化,沒有思考能力,那不是我們所樂見的。

  同時,對於假新聞的氾濫,我覺得即使立法,也無法絕對遏阻假新聞的產生,難以防止有心人士鑽漏洞。比起立法,我們應培育的是媒體素養,以道德作為第一防線;而針對閱聽人也要灌輸獨立思考的觀念,如此即時有漏網之魚也會達到謠言止於智者的效果。

  台灣的一大優點便是民主自由,我們千萬不能殺雞取卵。我想,除了不應為此摒棄了我們最引以為傲的特質,長遠而言,觀念導正的功效應是大於法條的。要真正消除假新聞,應從根本矯正散布者的思想。

 

評語:作者在強調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提出立法以外的其他作法,不僅扣合題旨,且能對於假新聞氾濫的問題有所思考與回應。層次分明、思考周延,論述頗為完整。

 

 

北一女中  一年數班  蘇純賢

問題(二)

    假新聞之不可長

  假新聞乃是資訊發展迅猛後的小缺點,訊息傳達愈快速,可以使人更快地達到膨脹自己,攻擊別人的目的。人的慾望是無止盡的,只要還有人能利用下去,並不會隨時間而有消逝,反而更加混淆所有上網者的視聽。

  其次,人類發展文明的順序是器物、制度、文化。人們發明了新的科技,法律再跟進,最後人民方有正確使用的觀念。如今連立法、依法開罰都無法做到,不僅無法導正歪風,更是助長其勢。

  關於言論自由,政府在立法時可以多諮詢專家建議,人民也可以監督政府是否有立法或執法過當地情況。自由是建立在不侵犯他人的原則之上,如今假新聞輕是惡作劇;重則誹謗或網路暴力,正應該立法規範;否則自由,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因社群媒體快速成長,資訊難辨其真偽,政府實應立法限制,有效防堵假新聞,並為人民建立一個真正自由、和平、安全無害的網路世界。

 

評語:作者立論於立法控管假新聞,文中除了強調「自由」的限度,同時也對立法可能的侷限提出建言。本文能夠在強化論點的同時,思考其立場可能的不足之處,行文層次分明、思考周延,論述頗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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