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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九月份國寫測驗命題與佳作講評-知性題(北一女中 林亭君老師)

內容

  國寶級雕刻大師朱銘於四月因久病厭世輕生,一代大師的殞落,讓生命自主權及安樂死議題引起廣泛討論。

  根據世界醫學會定義,「安樂死」是在病患自願請求下,由醫生透過藥物或器材進行干預並結束生命;「醫生協助自殺」則是病患在具決策能力時自願請求醫生開立或提供藥物,由病患自行結束生命。目前兩項做法皆允許的國家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哥倫比亞、加拿大、葡萄牙、紐西蘭,澳洲多數省份通過。至於瑞士、奧地利及美國少部分區域,則允許醫生協助自殺。

  在台灣,2000年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可透過預立意願書拒絕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2019年「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上路,民眾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選擇「接受/撤除/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且適用對象不再侷限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末期病人、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以及多種罕病五種類型,保障病人善終權益。簽署前須先到醫療院所諮商才能簽署並註記至健保卡,未經過指定流程的填寫不具法律效力。國民健康署說明,安寧療護並非消極等死,而是在專業評估後避免無效治療之苦,協助病友能與家屬共享最後時光。

  推動安樂死合法的醫生江盛表示,醫學倫理強調病患自主權,人應擁有必要時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病患可選擇「尊嚴死去」,內心會相對安定。有學者認為,「病主法」使病人可放棄醫療以達到死亡目的,即是法律認定人民有權利縮短自己生命,若台灣不開放安樂死,民眾只能到國外執行,對經濟能力不佳者不公平。

  反對者認為,安樂死或協助自殺貶低生命尊嚴,也違反不應殺人的基本道德,且在合法逾20年的比利時因審查系統欠缺客觀標準、醫生缺乏足夠時間善盡諮詢及判斷,仍有反對聲浪。許多人擔心一旦通過可能引起貧窮、弱勢及重症病患等蜂擁申請,大家愈來愈認同「既然痛苦,所以你可以不活」,進而破壞社會互助關懷的價值。

 (改寫自中央社專輯〈當死亡成為選擇:安樂死在台灣可行嗎?正反意見怎麼說?〉

 

閱讀上文,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一、請依據上文,分析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安樂死」與「醫生協助自殺」三者的異同。文長200字為限。(占9分)

問題二、在「病人自主權利法」已然施行的情況下,你認為臺灣是否仍有「安樂死」立法的需求?為什麼?請以「我認為臺灣安樂死應該(或無須)立法」為文章開頭,根據你的見聞,論述你對此議題的立場與看法,文長500字為限。(占16分)

 

【測驗目標】知性的統整判斷能力

【命題用意】

  隨著物質生活的富足、醫療科學的進步,人類的壽命越來越長。但是,長壽不見得健康,長壽也不等於快樂,慢性病與各類疾病,一點一點侵蝕人們的生命。人生是不可逆的單程列車,法律規定自行跳車者不符合保險給付、宗教取消自行跳車者上天堂的資格、社會大眾甚至對遺族口誅筆伐言其不敬不孝,但未必有人問過痛苦者的需求。於是,這些痛苦的人陷入了求生不能求死又不可得的困境。

  安樂死究竟該不該立法?這個議題已然討論近30年,過去論述這些議題的學生業已成年甚至老去,但安樂死卻還在討論的路上。這些年來臺灣有了安寧療法與病主法,似乎已較過去更為進步,但因病尋短的案例仍舊,這是否代表安樂死依然有立法的必要性?亦或者無須立法只需要修改病主法?本題希望學生透過思索這個議題,釐清自己對生命的看法,也希望學生對於衝突的議題,能有更全面的思索與論述。當然,也希望這個議題,在下一個30年之前,能塵埃落定。

【評分原則】

問題一:

問題一作答情形

等第

分數

完整分析「病人自主權利法」、「安樂死」與「醫生協助自殺」三者之異同,並能夠具體寫出其項目(同:「善終」的立意;異:執行做法不同、患者的訴求不同)。層次分明,精準暢達。

A

7-9

能擷取訊息寫出三者做法的差異,但未能提煉出具體的項目,統整分析的部分較弱。

B

4-6

僅寫出三者的執行過程,缺乏分析異同的論述。

C

1-3

空白卷,或文不對題,或僅抄錄題幹。

0

0

 參考答案:

  從尊重病患自主權以及協助病患「善終」的目標來看,「病主法」、「安樂死」與「醫生協助自殺」三者的立意是相同的。然而,以其做法來說,行使「病主法」簽署決定書的病人,醫療端依病人意願不加以干涉,讓其「因病自然死亡」;「安樂死」與「醫生協助自殺」則是透過加工方式「積極縮短生命」。從訴求來看,「病主法」是追求臨終前好的「生活品質」,而「安樂死」與「醫生協助自殺」則是患者追求好的「死亡品質」。(191字) 

 

問題二

問題二作答情形

等第

級分

分數

立場明確,就所選立場具體論其優勢,且舉出例證;能分析其他方案的不足,同時補足己方缺失。文章結構完整,分段明確,論述周延,層次井然。

A

A+

15-16

立場明確,就所選立場具體論其優勢,雖舉出例證但比重太少;能分析其他方案的不足,並補足己方缺失。文章結構完整,分段明確,論述清晰,條理分明,文辭暢達。

A

12-14

立場明確,能就所選立場具體論其優勢,但未舉出例證;能分析其他方案的不足,或補足己方缺失。論述合理,結構完整,文辭得宜,但不夠聚焦。

B

B+

9-11

立場明確,能說明所選立場的優勢,缺乏例證;略能分析其他方案的不足,或提及己方缺失。論述簡要,文辭尚稱平順,但缺乏重點不夠聚焦。

B

6-8

立場含糊,對所選立場有所說明,但缺乏例證;或雖舉例證卻未能對自己的立場有正面具體說明。論述空泛,結構鬆散,文辭欠通順。

C

C+

3-5

通篇泛論安樂死的議題,立場搖擺不明確或前後矛盾。論述雜亂,內容空洞,文句不通。

C

1-2

空白卷,或文不對題,或僅抄錄題幹。

0

0

0

 ※特殊評分原則

  1. 超出行數限制者,扣1分。
  2. 內容、文字均佳,但文未終篇,或一段成文,至多B級(9分)。

【學生佳作】

問題一、

北一女中 廖O綾

  安樂死和醫生協助自殺,都是在病患自願請求下使用藥物或器材結束生命,不過前者由醫生執行,後者則是病患自己執行,臺灣沒有安樂死和醫生協助自殺的做法,但是有病人自主權立法。病主法不會用藥物提早結束生命,而是讓病患簽署決定書,選擇放棄積極醫療後病人將會逐步自然死亡。前二者是對生命絕望後積極迎向死亡,病主法則非消極等死,而是能協助病患在最後時光與家人相處。

【評語】仔細分析異同之處,並透過具體的項目說明,頗能聚焦。

 

問題二、

 佳作1

北一女中 張O潔

  我認為臺灣安樂死應該立法。現在這個多元的社會,已然有一些國家通過了讓人們自主決定生命終曲樣貌的法律,臺灣也於前幾年讓「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然而,在「病主法」已然施行的情況下,我認為還是需要將「安樂死」立為特別法。

  本質上「病主法」與「安樂死」的結果是一樣的,但中間的過程及使用的時機卻大相逕庭。「病主法」只適用於末期病人、症狀極為嚴重及罕見疾病等,並經過指定流程的填寫後,病人放棄醫療救治使生命終結。而「安樂死」則是在病患自願之下由醫生透過藥物及器材「主動」進行干預並結束生命。對於年老或病症未達病主法執行標準者、或是已預見未來病情必將惡化且不可逆的病患、或是家庭經濟狀況不佳不願讓親人看見自己晚年面對諸多傷病者,則可藉由合法的安樂死,主動行使權利使生命定格。

  仍存在的反對方認為「安樂死」或「協助自殺」貶低了生命尊嚴。但這其實偏向基督教主張生命由上帝賦予不可捨棄、應讓生命自然凋零的想法,對於基督教國家來說可能較難執行。但如果臺灣能夠立法,等於為許多因宗教導致不能合法安樂死、深感痛苦的人們,開了一扇解脫痛苦的門,反而是一條充滿大愛的法律。

  「安樂死是否應立法」這項議題長久以來頗具爭議,但凡事皆有利有弊,應考慮其利弊占比並盡可能完善反方所提的意見,例如可拉長諮詢時間或設立醫生判斷的標準等等。雖然立法非一蹴可幾,但相信在不久的將來,此議題一定可以更圓滿的完成,使有需求的人們在受保障的情況下得到解脫。

 【評語】首段雖是文章之啟,但本文的首段應可更快進入論述。首段之外,除了強化己方論述同時反駁反方的批評,更能提出對己方問題的改善,結構層次分明,論理清楚完整。雖有微瑕,然瑕不掩瑜,有可觀之處。

 

佳作2

北一女中 廖O綾

  我認為臺灣安樂死無須立法。我曾看過臺灣體育界名人飛往國外進行安樂死的新聞,這件事在國內掀起很大的討論:臺灣是否應該開放安樂死?

  安樂死貶低生命的尊嚴。安樂死的界定標準模糊,如果立法通過,可能會引起貧窮、弱勢、重症病患,甚至是憂鬱或自覺情感受傷的人蜂擁申請。這會讓許多人因為痛苦而想要輕易的結束生命,變相地成為一種「鼓勵自殺」。醫生本就是扮演救助生命的角色,如果立法通過安樂死,醫生不就反過來成為是否要結束病患生命的判官?「醫生」成為「醫死」?這違背醫者的倫理道德。

  其實許多人並不是很了解病主法,病主法尊重病患自己的權利。病患可以選擇是否繼續接受治療,進而免於無效治療之苦。我認為這可以讓病患有尊嚴的自然死去,內心也會比較安定,能在生命的最後時光與家人相處,且能及早向家人朋友道謝、道歉、道愛、道別。病主法適用對象是有限制的,不會讓一窩蜂的人盲目申請,故而其對生命的尊重,更勝於安樂死。

  生命中還是有許多的愛與感動,不需要用安樂死來提早結束生命,而應該順應自然,得到善終。病主法還有可以修正的空間,例如採納更多不同的疾病項目,相信未來在病主法和安寧療法漸趨完善之下,大家都會認同這樣的作法,而安樂死當然也就沒有立法的必要。

【評語】文章分析論述清楚,段落層次分明,內容具體明確且完整。對於利弊的討論與修正,都能提出很好的說明,「四道」更有點睛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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